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

導讀:
二、工程分包糾紛起訴狀民事起訴書(工程糾紛)原告:xxx,男,漢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玉皇莊,身份證號,聯系電話13426077088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電話被告: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法定代表人俞某麗,系該公司總經理,電話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二、工程分包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書(工程糾紛)
原告:xxx,男,漢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玉皇莊,身份證號,聯系電話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電話
被告: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法定代表人俞某麗,系該公司總經理,電話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佳業門窗有限公司(下稱“佳業”)的名義與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筑”)簽訂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中華硯臺園”(館)工程(該項目位于豐臺區長辛店射擊場路)的門窗制作、安裝等的勞務分包工程。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每平米480元(不加裝飾格條)和每平米540元(加裝飾格條),按門窗實際面積計算總價款;支付方式為門窗成品運到工地現場初步驗收合格后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50%的費用,安裝完畢驗收后再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30%的費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經五方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門窗工程確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為全部工程量的總人工費的1%的費用,工程竣工后一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內一次性支付。
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組織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的門窗工程,所有門窗經五方驗收合格并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實際面積,建筑應該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后以建設單位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紙業”)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與原告進行工程結算、付款。至今,建筑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認為,建筑作為總包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紙業作為建設方應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并依據合同法、民訴法等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訴請。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關于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法的第2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就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是按照不動產相關的糾紛確定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糾紛案件是不包含在內的,那么對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部門如何確定
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以遵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