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導讀: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勘察合同類糾紛 對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主流觀點還是認為其適用一般合同的管轄原則,雙方當事人可自行約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當事人住址、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處的人民法院管轄,只要所約定的地點跟糾紛當事人或者糾紛標的物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即可。
建設工程領域的糾紛,絕大多數都是工程款糾紛,由于項目所在地、公司所在地等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都要涉及到管轄的問題,發生糾紛后,具體該由誰管轄?弄清楚這一點,對廣大建企節省糾紛解決時間、降低自己的工程成本都是很有意義的。
普通情況下,建工合同管轄法院應該是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也會有一些特殊情況。
合同約定了仲裁
訴訟程序往往時間較長,而且程序很多,為了提高雙方產生糾紛后的解決效率,有些時候雙方當事人會在書面合同中明確約定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相對于訴訟,仲裁更加快捷、經濟、靈活、保密。
關于仲裁的管轄問題,雖然當事人可約定到全國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但需要注意一點,當確認選擇仲裁之后,針對同一事項,當事人就不得再約定訴訟,且必須約定一個具體的仲裁機構,否則會導致條款無效。在條款有效的情況下,當然由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管轄,而不再歸工程所在地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管與管轄指引
優先受償權糾紛
實踐中,建工糾紛包括一些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等,對這些不同類型的糾紛也有不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觀點及主流實踐觀點還是認為適用專屬管轄,然而由于并無具體的法律條款或司法解釋支持,因此也有個別地方高院認為不適用專屬管轄。
因此,為了規避管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該在簽署合同時候進行相關約定,最方便、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勘察合同類糾紛
對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主流觀點還是認為其適用一般合同的管轄原則,雙方當事人可自行約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當事人住址、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處的人民法院管轄,只要所約定的地點跟糾紛當事人或者糾紛標的物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即可。要是沒有相關約定,那么就由被告住址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盡量約定對自己乙方更有利的管轄法院,但由于實踐中有些地方的法院認為這類合同也適用專屬管轄,因此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做好專屬管轄的準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管轄種類大致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種。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殊性,地域管轄中的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適用便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將從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兩個方面進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筆者通過檢索近三年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涉及到專屬管轄的案件共計10111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地域分布。
近三年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涉及到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分布在山東、廣東、河南、江蘇等地,案件均達到700件以上。四川、北京、湖南、安徽、陜西、遼寧等地案件均達到400件以上。全國其他省份案件均在400件以下。(如圖三所示)(圖三:案件地域分布)(二)案件法院級別分布。
在筆者檢索的近三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涉及到專屬管轄的案件中,其中中級人民法院案件最多,占到了53.45%,基層法院次之,占到44.08%,專門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少。(如圖四所示)(圖四:法院級別分布)(三)具體裁判觀點。
1.所有建設工程施工糾紛均適用專屬管轄。
如前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屬于專屬管轄。但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一個四級案由,故在實踐中需對適用專屬管轄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范圍加以明確。
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中涉及到大量的鑒定,評估,審計以及現場勘察等工作,因此,專屬管轄的適用能夠極大方便訴訟。(2017)最高法民轄30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按照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含《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所有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的相關糾紛。具體為:(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中的勘察合同糾紛和設計合同糾紛不能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除前文所述的相關案由外,還包含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但因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承包人主要工作成果并非在工程現場完成,并且其工作成果主要為提供《勘察報告》或者技術方案等文件,因此,此類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3.未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未履行即發生糾紛的,有觀點認為: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其與建設工程所在地無關聯,所以此時不應適用專屬管轄。
多數法院認為:不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履行,因其爭議是圍繞相關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仍應適用專屬管轄。
4.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適用專屬管轄。
如前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糾紛均適用于專屬管轄,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仍存在不同觀點。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對于施工分包的定義,施工分包是包含勞務作業分包的;且勞務分包也屬于在施工現場施工,參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全程。因此,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本就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工作內容之一,應當適用專屬管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級別管轄適用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復雜,標的額大,且部分案件社會影響較為廣泛,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確定是否專屬管轄后,仍應確認其具體的級別管轄法院。
(一)級別管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21〕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9]14號等通知要求,級別管轄法院具體如下表:
法院級別 當事人住所地 一審標的額(元)
地方中院 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 5億(含)-50億(不含)
地方中院 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 1億(含)-50億(不含)
地方高院 不限 50億(含)以上(二)相關裁判觀點。
1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的反訴標的超過審理法院級別管轄標準的,原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當事人在訴訟中有權提出反訴,即便反訴標的額超過了審理法院級別管轄的標準,但基于當事人的選擇以及同一法院方便審理的原則,原本訴法院仍可繼續審理。反訴違反專屬管轄或者反訴訴訟請求與本訴無關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