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導讀: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同時向兩個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協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同時向兩個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處理。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協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對可以認定無效的施工合同做了規定,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無效,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無效;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