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信息

導讀: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規定,但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據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既涉及地域管轄,也涉及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一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爭議的標的額往往較大,因此往往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有時甚至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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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的管轄法院適用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爭議民事訴訟的管轄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規定是:施工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還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為施工行為地,所以由施工行為地法院管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