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地(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地)

導讀: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1)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 保險合同 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的訴訟管轄 因履行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發生糾紛、無法自行和解時, 合同當事人 將會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如果合同約定仲裁則向約定的仲裁機關提起仲裁)。
建筑合同訴訟管轄地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的訴訟管轄 因履行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發生糾紛、無法自行和解時, 合同當事人 將會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如果合同約定仲裁則向約定的仲裁機關提起仲裁)。受訴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受訴法院能否受理 立案 并進行審理的前提,因此,訴訟管轄權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合法進行,并直接影響到實體審理的正確與否。
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談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問題,便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從而使得糾紛得以迅速處理。 民事訴訟管轄簡介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 一審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 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指定管轄 和 移送管轄 。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我國級別管轄的特點是:
一是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是級別管轄的重點在于區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
三是級別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大,級別越高的法院管轄的地域范圍越廣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 法規 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協議管轄 、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該類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1)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 保險合同 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 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 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管轄。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協議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二,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約定;
第三,約定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第二審 法院不能由當事人以協議進行約定;
第四,協議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協議管轄不得變更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4、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即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法律也不準許當事人以協議變更專屬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因 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1、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 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法 》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 施工合同 ,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 承攬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
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建筑合同訴訟管轄地 的規定是怎么樣的?我國的相關法律對于案件的管轄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因為合同糾紛引起的當事人起訴至法院等案件,應該由合同的履行地點法院受理或者是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受理,對于兩個法院哪一個更是和,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認定。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爭議民事訴訟的管轄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規定是:施工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還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為施工行為地,所以由施工行為地法院管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 民事訴訟法 關于地域 管轄 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公布后,關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從文義解釋,上述案由規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可以適用 協議管轄 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礎確定訴爭法律關系,并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