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最新規定)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誰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由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 不動產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更多關于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施工合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誰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由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 不動產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 繼承遺產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 繼承人死亡 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既涉及地域管轄,也涉及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一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爭議的標的額往往較大,因此往往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有時甚至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更多關于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規定,但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據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