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權如何規定?有什么最新規定

導讀:
一般情況下,確定的方法主要有兩種。通常管轄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指離婚訴訟適用于一般地域管轄。特別管轄規定主要是指,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蹤的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話,那么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其二、在離婚的時候,針對離婚管轄權最新規定,還應當要明確其他特別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那么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內結婚,但是在國外定居的華僑,如果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為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為由不予受理。那么婚姻締結地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一、在離婚的時候,應當要如何確定管轄權。一般情況下,確定的方法主要有兩種。通常管轄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指離婚訴訟適用于一般地域管轄。應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應當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別管轄規定主要是指,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蹤的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話,那么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對于原告來說,自身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的地址不一致,那么就應當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其二、在離婚的時候,針對離婚管轄權最新規定,還應當要明確其他特別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那么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應當由原告起訴時,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在國內結婚,但是在國外定居的華僑,如果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為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為由不予受理。那么婚姻締結地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三、雖然是我國的公民,但是夫妻雙方都在國外工作,但是沒有定居在國外。其中一方提出離婚的時候,那么就應當由原告或者是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