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導讀:
之所以做出專門規定,是考慮到保險合同糾紛與一般民商事合同糾紛相比,有其特有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這樣,既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訴法》第24和《解釋》第21條對保險合同糾紛做出專門的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的立法本意。那么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有哪些相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之所以做出專門規定,是考慮到保險合同糾紛與一般民商事合同糾紛相比,有其特有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這樣,既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訴法》第24和《解釋》第21條對保險合同糾紛做出專門的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的立法本意。關于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有哪些相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民事訴訟法》第24條是對保險合同糾紛這個特定類型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權做出專門規定。之所以做出專門規定,是考慮到保險合同糾紛與一般民商事合同糾紛相比,有其特有的專業性和技術性。
《解釋》第21條增加了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作為地域管轄法院之一,有利于當事人就近選擇法院解決保險爭議,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解釋》第21條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地域管轄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解釋》第21條,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權,使用的是明確列舉式,而且所列舉之法院管轄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保險人住所地,均在第34條所規定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范圍之內。
4.《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解釋》第21條明確列舉了三個法院管轄地: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保險人住所地。從條款的字面文義來看,并未在明確列舉的三個法院管轄地之后,再加上或者當事人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類的字句;當然,該條款也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意思自治。
5.對于《民事訴訟法》第34條(協議管轄)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解釋》第21條(保險合同地域管轄)在實際適用時的優先問題。個人以為,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訂立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三個選項中三選一。這樣,既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訴法》第24和《解釋》第21條對保險合同糾紛做出專門的特殊地域管轄規定的立法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