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怎樣確定

導讀:
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借款,段某按易某指定將借款50萬元匯入某公司的賬戶。此后,段某以易某未償還其尚欠借款為由,向丙市丁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易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元。專家說法本案為借款合同糾紛,根據法律的規定,有權選擇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據相關的規定,應由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原告段某的身份證地址雖在甲市乙區,但在借款發生時,原告段某經常居住地在丙市丁區,故丙市丁區是原告段某的所在地,丙市丁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那么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怎樣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借款,段某按易某指定將借款50萬元匯入某公司的賬戶。此后,段某以易某未償還其尚欠借款為由,向丙市丁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易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元。專家說法本案為借款合同糾紛,根據法律的規定,有權選擇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據相關的規定,應由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原告段某的身份證地址雖在甲市乙區,但在借款發生時,原告段某經常居住地在丙市丁區,故丙市丁區是原告段某的所在地,丙市丁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關于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怎樣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某與易某原為同事關系。段某身份證住址為甲市乙區,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段某的經常居住地為丙市丁區(有相關單位的證明)。易某的身份證住址為丙市丁區,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經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區。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借款,段某按易某指定將借款50萬元匯入某公司的賬戶。同日,易某向段某出具了一份《收據》,該收據內容顯示:“茲收到段某人民幣伍拾萬元,月利率25‰,此據,收款人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義家某分別代易某償還段某借款10萬元、借款l萬元、利息3萬元、借款1萬元,段某分別出具了收條給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年1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義家某分別代易某償還段某借款10萬元、借款1萬元、利息3萬元、借款1萬元,段某分別出具了收條給易某2004年5月8日,義家某還以匯款的方式代易某償還段某借款2萬元。此后,段某以易某未償還其尚欠借款為由,向丙市丁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易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元。
專家說法
本案為借款合同糾紛,根據法律的規定,有權選擇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易某認為其自1999年9月1日起經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區,應由甲市乙區人民法院管轄是沒有依據的。在此,段某作為原告,有權選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主動權在于原告而非被告。在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據相關的規定,應由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原告段某的身份證地址雖在甲市乙區,但在借款發生時,原告段某經常居住地在丙市丁區,故丙市丁區是原告段某的所在地,丙市丁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