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怎樣確定?

導讀:
原勞動部《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爭議,可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那么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怎樣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勞動部《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爭議,可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怎樣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怎樣確定?
原勞動部《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42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爭議,可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