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專屬管轄(設計合同糾紛 管轄)

導讀: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 民事訴訟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否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屬于專屬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建設工程合同管轄有專屬管轄嗎
是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加工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體現為施工行為。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所在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現為建設工程所在地。本條規定“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和便于人民群眾;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既涉及地域管轄,也涉及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一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爭議的標的額往往較大,因此往往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有時甚至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訴訟。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