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導讀:
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加工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體現為施工行為。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所在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現為建設工程所在地。
本條規定“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和便于人民群眾訴訟);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合同標的
2、分包單價、區域、數量
3、付款方式
4、驗收方式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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