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導讀:
上訴人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金民二(商)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認定,1995年8月10日某某設備安裝公司與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簽訂《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一份,中建五局三公司將其承接的上海浦東新涇浦東大道中國石化大廈的安裝工程委托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施工,雙方合同約定分包范圍為總包方承包范圍以內的電氣、給排水、采暖、通風設備等安裝工程,合同造價暫估1,400,000元,待總包方±0。審理中查明中國石化大廈工程款為39,598,264.98元,其中中國石化大廈整個工程水電費1,045,097。那么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金民二(商)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認定,1995年8月10日某某設備安裝公司與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簽訂《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一份,中建五局三公司將其承接的上海浦東新涇浦東大道中國石化大廈的安裝工程委托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施工,雙方合同約定分包范圍為總包方承包范圍以內的電氣、給排水、采暖、通風設備等安裝工程,合同造價暫估1,400,000元,待總包方±0。審理中查明中國石化大廈工程款為39,598,264.98元,其中中國石化大廈整個工程水電費1,045,097。關于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某市工業設備安裝總公司與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時間:2004-06-11 當事人: 魯某某、某某 法官: 文號:(200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41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41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法律文書送達地上海市閔行區莘莊鎮水清路500號大唐別墅三幢。
法定代表人魯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穎,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黎咸杰,湖南昌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市工業設備安裝總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某某市梁青路26號。
法定代表人朱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金梅基,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以下簡稱中建五局)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商)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建五局的委托代理人楊穎、黎咸杰,被上訴人某某市工業設備安裝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設備安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偉、金梅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1995年8月10日某某設備安裝公司與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五局三公司,在上海為中建五局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簽訂《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一份,中建五局三公司將其承接的上海浦東新涇浦東大道中國石化大廈的安裝工程委托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施工,雙方合同約定分包范圍為總包方承包范圍以內的電氣、給排水、采暖、通風設備等安裝工程,合同造價暫估1,400,000元,待總包方±0。00m以上合同簽訂后及結算時調態,待工程竣工驗收優良,雙方結算辦清后中建五局一次性付款至總價的98%,余2%尾款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退還,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約定由分包方以總包方名義,根據總包合同的編制辦理,工程預結算送建設方審定,總包方收取分包工程總價(包括設備和各種主材費用在內)4%的總包管理費,施工中由中建五局三公司代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完成或支付的各項費用,在雙方辦理工程結算中按實扣除,水電費按安裝工程與土建工程的比例進行分攤,合同還約定外地施工企業調節金、優質獎勵費和稅金等費用由中建五局代扣代繳,中建五局提供代付證明及統一免稅證明單給某某設備安裝公司,上述費用中建五局在支付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工程款時按實分次扣回。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即安排施工并于1998年8月28日前完成了工程,包括中國石化大廈地下室安裝工程(即±0.00以下部分的工程,款項617,262元),中國石化大廈±0。00m以上給排水、暖通、電氣安裝工程(款項為 1,764,707.03元),裙房改造點工工程(款項25,801.65元),東主樓1824層改造工程(款項369,791元),套管預埋、室內雨水管安裝工程(即中建五局委托施工部分,款項247,137元)。上列五部分工程款合計3,024,697.68元,其中甲方(發包方)供材料款453,185。25元,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已收工程款1,822,129元。
審理中查明中國石化大廈工程款為39,598,264.98元,其中中國石化大廈整個工程水電費1,045,097。34元,另外中建五局代為繳納各種稅款 529,767。50元,外地企業調節金及其他費用886,605元,而工程水電費、中建五局代為繳納各種稅款、外地企業調節金及其他費用依約屬于按比例分攤部分。
綜上, 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合計價款為3,024,697.68元,4%管理費的基數應以該數額為準,即4%管理費為120,987.91元,分攤費用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應承擔188,015.21元,據此,扣除甲方供料、4%管理費及分攤費用,合計中建五局應付工程款為2,262,509.31元,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已收工程款1,822,129元,故中建五局尚欠工程款為440,380.31元。某某設備安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建五局支付工程款人民幣431,040。03元,并支付違約損失人民幣50,000元。
原審法院審理中還查明因資產重組,中建五局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于1999年4月14日劃歸中建五局。
在原審審理中,中建五局以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滬)名義應訴,但提供的資質證書上載明的是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依據1999年4月14日建五(1999)56號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文件,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滬)是中建五局區域性公司。
原審法院認為,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滬)是中建五局的區域性公司,其行為應當視為中建五局之行為,1999年4月14日中建五局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劃歸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滬),即是將中建五局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資產劃歸至中建五局,中建五局即應依法承擔中建五局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之民事責任。某某設備安裝公司要求中建五局支付尚欠工程款少于中建五局實際尚欠工程款,故應當以某某設備安裝公司請求金額為準。中建五局在工程驗收合格以后,應當依約及時付清工程款,其未及時付清工程款以致造成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損失,中建五局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具體金額以法院核定為準。中建五局抗辯東主樓1824層改造工程,套管預埋、室內雨水管安裝工程并非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施工的主張,因中建五局在2000年9月25日收到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資料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抗辯已喪失依據而不能成立,故中建五局關于已付清工程款的主張不能成立。遂判決:一、中建五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工程款431,040.03元;二、中建五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某設備安裝公司違約損失33,039。22元。案件受理費10,432元,財產保全費3,231元,合計13,663元,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承擔2,000元,中建五局承擔 11,663元。
原審判決后,中建五局不服,上訴于本院稱:1、上訴人并未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待工程驗收優良后再由上訴人一次付款至總價的98%。但被上訴人施工的工程未達到優良標準,付款條件并未成就。原審判決以此作為違約依據是錯誤的。同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雙方間工程款的結算應在上訴人與建設方結算的基礎上進行,而上訴人與建設方間的工程總價在2003年7月25日才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定,在此之前上訴人無法與被上訴人結算。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處理與事實不符;2、雙方間并沒有所謂“18-24層改造工程”和中建五局三公司委托施工的約定,雙方間也未簽訂過補充協議。被上訴人在原審中也未提供工程簽證單、結算單、委托施工書等有效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上訴人的這部分訴請應予以駁回;3、雙方間的結算根據合同約定,扣除被上訴人應繳納的各種稅款,現浦東新區稅務部門已出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部門也一直在追繳該部分稅款,被上訴人應按合同工程量和計稅方法承擔相應的稅款。
中建五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某某設備安裝公司的全部訴請。
被上訴人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則辯稱,原審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向本院表示愿意放棄在原審判決中已獲支持的違約損失之權利主張。
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是否進行了中國石化大廈東主樓18-24層改造工程及套管預埋、室內雨水管安裝工程的施工。
本院認為,(一)就上述爭議焦點所涉及的工程,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提供了給中建五局的工作聯系函及價格結算單等,該些證據已由中建五局的職員簽收,上面的內容載明了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對中國石化大廈東主樓18-24層改造工程的施工情況。中建五局簽收后亦未提出異議。盡管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未能提供雙方間就上述工程所簽訂的合同、具體的施工單等證據,但中建五局對上述工程系由其自己施工承建的主張,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從證據優勢原則判定,應認定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具體承建了中國石化大廈東主樓 18-24層改造工程及套管預埋、室內雨水管安裝工程,中建五局理應支付該部分的工程款。(二)某某設備安裝公司在本院審理中自愿放棄對中建五局違約損失的追索,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三)中建五局提出的要求某某設備安裝公司按合同約定分擔相應稅款的主張,因中建五局尚未向稅務部門繳納該部分稅款,且合同約定應中建五局提供代付證明及統一免稅證明單,原審判決對該部分費用的分攤未作處理不影響中建五局在履行繳稅義務后另行向某某設備安裝公司主張權利。憑借相關的繳稅憑證,雙方就此也可在執行程序中一并解決,故對原審法院的該部分處理本院也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處理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無不妥,本院應予維持。中建五局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某某設備安裝公司自愿放棄違約損失,本院對原審法院該部分的判決予以撤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的上訴請求;
二、維持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商)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
三、撤銷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商)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432元,由上訴人中國建筑某某工程局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