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導讀:
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21508元,其他訴訟費4302元,鑒定費40000元,共計65810元。由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書面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那么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21508元,其他訴訟費4302元,鑒定費40000元,共計65810元。由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書面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guān)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與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21508元,其他訴訟費4302元,鑒定費40000元,共計65810元(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已預交)。由瀘州市輕工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書面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yīng)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湖北省分行東湖支行,帳號:05210104xxxxxxx9。戶名:湖北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用途:不服(2006)宜中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朱紅洲
審判員畢勇
審判員榮幸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冀琦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