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某訴李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導讀:
黑 龍 江 省 大 慶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書慶民初字第88號原告杭某杰,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八工程處隊長,住大慶市讓胡路區百匯商服樓9樓4單元501室。現羈押于大慶市讓胡路看守所。原告杭某杰與被告李加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某杰、委托代理人高發,被告李加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本院認為,原告所訴的工程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杭某杰負擔。那么杭某訴李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黑 龍 江 省 大 慶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書慶民初字第88號原告杭某杰,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八工程處隊長,住大慶市讓胡路區百匯商服樓9樓4單元501室。現羈押于大慶市讓胡路看守所。原告杭某杰與被告李加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某杰、委托代理人高發,被告李加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本院認為,原告所訴的工程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杭某杰負擔。關于杭某訴李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黑 龍 江 省 大 慶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2)慶民初字第88號
原告杭某杰,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八工程處隊長,住大慶市讓胡路區百匯商服樓9樓4單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高發,黑龍江慶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加臣(曾用名李家臣),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建筑安裝公司駐大慶辦事處工作人員。現羈押于大慶市讓胡路看守所。
原告杭某杰與被告李加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某杰、委托代理人高發,被告李加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杭某杰訴稱:1999年4月20日,被告將讓胡路開發小區百匯商服樓工程承包給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被告沒有給我工程款。2001年3月17日,被告出欠據一張。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 110 177.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所訴的工程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現原告以個人名義主張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杭某杰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杭某杰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黎明
代理審判員 劉 俊
代理審判員 叢海彬
2002年9月25日
書 記 員 王東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