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應當注意問題(二)

導讀: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沒有發生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修改、設計變更等足以推翻原約定的情形,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在此情況下,如一方當事人拋開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支持。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應當注意問題(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沒有發生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修改、設計變更等足以推翻原約定的情形,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在此情況下,如一方當事人拋開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支持。關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應當注意問題(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二:對合同中已約定按照固定價或包干價結算工程款,一方當事人又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一般不應支持
當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不同的結算方式,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明確約定按照固定總價承包或固定單價作為結算方式,由此表明雙方對建設施工的風險是預知的,也已經考慮到了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引起價格變動的種種因素,并清楚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該固定價款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屬于不可調整的價格,作為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沒有發生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修改、設計變更等足以推翻原約定的情形,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在此情況下,如一方當事人拋開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