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以質量問題起訴施工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糾紛實際施工人1、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和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應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5、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糾紛實際施工人
1、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根據,是指經依法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
3、實際施工人身份的界定,應當結合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組織工程施工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5、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實際施工人”如何認定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和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的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實際履行了施工合同義務的承包人,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承包人、掛靠施工人等。實際施工人身份的界定,應當結合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組織工程施工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有:(一)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說法,直接稱為施工人。(二)是違法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應特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情形下的實際承包人。
我把木工工程承包給他人,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甲方不支付我施工費
1、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當然不能支付給你施工費,你仔細想一想,你結了帳屁股一拍跑掉了,甲方的損失找誰去?再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是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予以計量。建議你即刻組織分包方進行返工修補。
2、工人的勞務合同是跟誰簽的,誰就要支付工人的工資,至于說甲方和乙方之間有糾紛,那么甲方和乙方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進行判決,但是工人的工資只看他跟誰簽了勞務合同。跟你甲乙雙方的糾紛沒有直接關系。
3、拖欠工程款屬于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或者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及時支付工程款。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4、投資方沒有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決策失誤,資金不能回籠,造成拖欠。第三種是不按基建程序辦事,搞“三邊”工程,導致拖欠。第四種就是惡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數是施工企業因合同不清及質量和工期上有糾紛造成拖欠。
5、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6、當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