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根據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參照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據實結算。人民法院應認定招標投標時簽訂的合同有效。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規定。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并請求依鑒定結論結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標準與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造價計價辦法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約定為準。那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根據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參照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據實結算。人民法院應認定招標投標時簽訂的合同有效。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規定。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并請求依鑒定結論結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標準與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造價計價辦法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約定為準。關于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規標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及時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資質;
(二)不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轉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未招標的;
(四)至起訴前發包方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
第二條 因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原因合同無效,導致建設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由轉包方和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單位或個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由各方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根據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參照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據實結算。承包方不具備法定資質的,按等外標準取費。
按上述結算方法計算的工程款數額與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數額的差值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分擔。
第四條承包方墊資施工的,發包方應按約定向承包方返還墊資款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五條 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方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取得與承接工程相符的資質等級,應認定合同有效。
第六條 發包方以排擠其他投標人為目的,利用其在簽約中所處的優勢地位,就同一建設工程除與承包人公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強迫承包人簽訂另一份工程價款、工期等方面與中標簽訂的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發包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應認定招標投標時簽訂的合同有效。
第七條 轉包合同無效。轉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請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發包方同意轉包的除外。
發包方同意轉包的,轉承包方有權提起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訴訟。
第八條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擅自使用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對工程結構、基礎工程質量承擔責任,其他質量問題由發包方自負。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規定。
第十條 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確定的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不一致的,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并請求依鑒定結論結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數額增減的,對增減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標準計算工程款。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履行的,應根據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有效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約定不明的,按有效合同簽訂時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結算工程款。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標準與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造價計價辦法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第十四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在起訴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對應付工程款數額沒有爭議,發包方延遲給付工程款的,應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工程款次日起算利息。
第十六條 工程款數額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等方法確定的,應分別以下情況確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
(一)因發包方原因,按合同約定應付工程款次日起算利息;
(二)因承包方原因,自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起算利息;
(三)因雙方原因,自一審原告起訴時起算利息。
第十七條 承包方主張以承建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向發包方催告,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應不少于1個月,以發包方收到催告通知之次日起算。催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承包方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提起優先權確權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作出的判決應當包括:確認是否享有優先權以及優先受償的范圍。
第十九條 承包方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書面申請拍賣承建工程?就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通知承包方。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及受理通知送達發包方。
發包方對承包方申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根據承包方申請拍賣承建工程。
(一)、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確認承包方享有優先權并確定優先受償范圍的判決。
(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發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欠款的數額。
(三)、發包方和承包方對欠付工程款數額已達成一致。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對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數額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告知承包方撤回申請,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條款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 第三人認為發包方與承包方協商確定的工程欠款數額及優先受償范圍,存在惡意串通事實,可能損害其利益的,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
第三人起訴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裁定中止審查承包方提出的拍賣建設工程并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請求。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承包方向人民法院主張優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人民法院以承包方承建的建設工程為執行標的物并已執行完畢;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建設工程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已出售、預售的;
(四)標的物為不宜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五)建設工程所有權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對于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承包方對已經竣工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權,但應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從建設工程拍賣或折價的款項中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數個承包方對建筑工程均享有優先權,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后不足以清償工程欠款的,按照承包方的債權比例受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方作出放棄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權的承諾有效。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優先權由總承包方享有,分包方對自己承建部分主張享有優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方怠于行使優先權損害分包方利益的,分包方可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就其承包工程價款范圍內向發包方主張權利。
第二十九條 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優先權不包括建設工程出租、使用產生的收益。
第三十條 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