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導讀: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那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關于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2〕19號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附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產品責任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附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附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于訴訟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五、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