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8”

導讀:
為此,該“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違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并符合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張無效”的請求。而該“解釋”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痹撘幎▽V告內容事項能否成為合同條款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律師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8”。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此,該“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違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并符合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張無效”的請求。而該“解釋”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該規定對廣告內容事項能否成為合同條款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律師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8”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該“解釋”尊重當事人的自愿約定,全面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如第六條關于辦理合同備案的效力的規定,第十一條關于房屋交付時間的規定,第十四條關于房屋面積“縮水”“漲水”的規定,第十五條關于合同解除權期限的規定,第十八條關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期限的規定,以及第二十和二十一條關于購房者和開發商與包銷人法律關系的規定,均體現了“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從法定”的“意思自治原則。”
建議:購房者和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將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將雙方協商、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想說“合同無效”不容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見,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處理,將對房地產市場以及交易關系的穩定產生一定的影響。為此,該“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違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并符合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張無效”的請求。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屬于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和要求,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而該“解釋”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边@樣的規定,可以穩定交易,并可以有效減少因認定合同無效造成的各方損失,在一定意義上保護了開發商的利益。
點評:其實,無論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還是對合同不能輕易確認無效的規定,這些解釋都是“以人為本”的原則進一步深化。
●特定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可視為合同條款在房屋銷售中,廣告和宣傳資料對開發商包裝“樓盤”,對購房者選房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預售階段,由于大部分房屋屬于在建工程,根本無法從工地上看到房屋的全面情況。因此,設計精美、充滿浪漫和想象的廣告圖片就給人以美好的憧憬,很多購房者也就“一廂情愿”地認為廣告中內容與實際交付的房屋完全一致,但是,直到交付房屋時,才發現“誤差”如此之大。而這時開發商往往以借口廣告宣傳而已,不愿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引起的糾紛數不勝數。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該規定對廣告內容事項能否成為合同條款提供了法律依據。
“解釋”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說明和允諾,無論是否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可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梢?,該解釋對于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可否直接成為合同內容提供了明確依據,實際上是對開發商交易提出了誠信的要求和法律上的約束。
點評: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切不可“漫無邊際”,開發商要“誠信”,購房者要“當心”。
●慎簽《認購書》在商品房交易中,為了保證買賣雙方能夠簽訂買賣合同,一般先由購房者交付一定的“定金”,并簽訂《認購書》,作為簽署正式合同前雙方權利義務承擔的書面憑證。對于購房者來說,在簽訂《認購書》并交付一定“定金”后,可以有一段時間進行考察并考慮決定是否購買該房屋,如果決定不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是放棄購買《認購書》中明確約定的房屋,購房者僅依據約定承擔損失相對較小的違約責任。從一定程度上穩定了交易,避免了日后更大糾紛的出現。
《認購書》畢竟不是合同,它包括的內容比較簡單。例如,有的《認購書》約定的僅僅是:1、購房者認購的房號、面積、單價、總價;2、交付定金的數額,同時還約定,乙方(購房者)須在簽署本《認購書》后×日內與甲方(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乙方在約定期限內不簽訂該合同,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所交定金,并有權另行處置該房屋。
從法律效力上說,一旦在《認購書》里約定了定金,對于買賣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實踐中,往往由于雙方對房屋交付時間、房屋裝飾材料和裝修標準等合同條款內容不能完全達成一致,這樣往往被開發商認為是購房者“不能和約定的時間里簽訂合同”而首先違約,開發商也就以此為借口不再返還購房者定金;而購房者認為開發商的合同條款和簽訂《認購書》時的口頭許諾不一致,簽不成合同是開發商“出爾反爾”造成的,開發商應該雙倍返還定金。這樣,雙方的糾紛就不可避免。
“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對該“解釋”的理解,如出現上述情況,雙方不能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或因購房者不能完全接受開發商的條件,造成雙方不能簽訂合同,依據該規定,“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那么,購房者的定金就很可能被“扣繳”了。
所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要注意以下問題:1、簽訂《認購書》之同時,一定要開發商提供正式的合同文本,對合同中的內容進行提前了解,對雙方理解不同的條款和購房者最關心的內容予以溝通協商,并將協商一致的理解在《認購書》中確認。2、為避免因“定金”的約定使雙方產生糾紛,建議在簽訂《認購書》時,盡可能將“訂金”代替“定金”。這樣,一旦因對合同的理解出現分歧或是糾紛時,“訂金”可以全部返還。
當然,作為開發商來講,簽訂《認購書》,是保證房屋正常并順利銷售的主要條件,任何開發商也決不希望購房者惡意利用“訂金”這種相對沒有法律懲罰性的方式簽訂《認購書》,所以,建議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均保持誠實信用的態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點評:法律對雙方都是公平的,買賣雙方均有權運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降低自己的風險。
●解決面積“縮水、漲水”問題法定化《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作為部委規章,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即房地產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規定的原則處理。
該規定以“解釋”的形式出現,對制止開發商濫增減房屋面積,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標準。
●交易不誠信,開發商被嚴懲在房屋交易中,由于房屋的實際轉移和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不相一致,購房者往往在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很長時間以后,房屋的產權一般還在開發商名下,有的開發商就因資金緊張,將以售出的房屋作抵押貸款,這無形中就給購房者增加了風險。
為此,該“解釋”第八條規定,對于開發商“一女多嫁”“嫁后抵押”的行為,購房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可見,該規定加大了對惡意抵押和惡意銷售行為的懲處力度。
點評:購房者應注意的是,只有在開發商惡意抵押和惡意銷售行為而造成購房者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候,該懲罰才能生效。
另外,“解釋”的第十五條,對于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第十六條,對于如何處理違約金“漫天要價”和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規定,都對規范房地產市場、解決交易糾紛具有很好的實際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