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那么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關于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1、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1、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