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式貸款抵押糾紛案件審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導讀:
混合式擔保是近年來金融機構為防范貸款風險而經常采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但由于這種擔保方式十分復雜,也加大了法院案件審理的難度。由于《擔保法》對各種擔保合同的效力有著不同的規定,審理中應當根據法律對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等生效條件的不同規定,分別予以適用。審判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部分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那么混合式貸款抵押糾紛案件審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混合式擔保是近年來金融機構為防范貸款風險而經常采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但由于這種擔保方式十分復雜,也加大了法院案件審理的難度。由于《擔保法》對各種擔保合同的效力有著不同的規定,審理中應當根據法律對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等生效條件的不同規定,分別予以適用。審判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部分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關于混合式貸款抵押糾紛案件審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壯春暉
[提要]本文作者從多年審理混合式貸款擔保糾紛案件的實踐出發,總結了審理此類案件中認定擔保合同效力、界定擔保范圍和擔保數額等問題的思路,尤其是厘清了不同擔保的擔保期間、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或擔保物權存續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之間的關系,供參考。
所謂混合式擔保(也稱組合擔保),就是為某一貸款目的設置了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擔保形式。混合式擔保是近年來金融機構為防范貸款風險而經常采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但由于這種擔保方式十分復雜,也加大了法院案件審理的難度。
擔保債權是一種或有債權,擔保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范圍或數額,根據具體情況,既可能承擔全部擔保責任,也可能承擔部分擔保責任甚至不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注意對保證、抵押、質押等不同類型擔保的效力、所涉及的擔保數額、擔保責任的范圍、擔保期間等進行全面分析和審查,以便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糾紛。
一、確認各種擔保合同的效力
對合同效力的確認,是所有涉及合同糾紛案件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混合式貸款擔保糾紛案件也不例外。擔保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取決于主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取決于自身原因。法律區分不同情形,如對因主合同原因或因擔保合同自身原因致使擔保合同無效,規定了擔保人的不同責任,因此對擔保合同效力的確認必須按不同情況予以審查。
1、首先應審查主合同的效力。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應當注意的是:《擔保法》又同時承認獨立擔保的法律地位,規定“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金融機構在與國內企業貸款擔保中也常表述“本擔保是獨立的、無條件的和不可撤銷的擔保,不因貸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并在訴訟中以此作為依據,認為擔保合同的效力可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而存在。實際上,我國對獨立擔保的態度是針對國際、國內區別對待的。《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對此作了解釋,認為獨立擔保合同僅適用于國際經濟活動中,不能適用于國內擔保,國內擔保合同作出上述約定無效。因此,如果國內擔保所涉及的主合同債權因主合同無效而不存在,擔保合同隨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不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獨立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