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值得關注的幾個實踐的問題

導讀:
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值得關注的幾個實踐的問題一、離婚糾紛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1、婚前缺少了解。2004年該庭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件的調解率不到30%,2010年離婚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則達到了70%。“送達難”普遍存在于當前審判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案件亦是如此。因為公告送達除了延長審理期限外,無其他任何現實意義。在受理的離婚案件中,筆者認為可以將其起訴書送達給其父母代為簽收,也應視為直接送達。由于離婚糾紛案件要實行調解,故大部分離婚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那么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值得關注的幾個實踐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值得關注的幾個實踐的問題一、離婚糾紛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1、婚前缺少了解。2004年該庭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件的調解率不到30%,2010年離婚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則達到了70%。“送達難”普遍存在于當前審判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案件亦是如此。因為公告送達除了延長審理期限外,無其他任何現實意義。在受理的離婚案件中,筆者認為可以將其起訴書送達給其父母代為簽收,也應視為直接送達。由于離婚糾紛案件要實行調解,故大部分離婚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關于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值得關注的幾個實踐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值得關注的幾個實踐的問題
一、離婚糾紛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1、婚前缺少了解。雙方均為農村人,婚前文化知識少,大都初中畢業就外出打工,待到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年齡,由雙方的熟人或親朋好友牽線搭橋,電話聯系雙方的家庭情況后,通知雙方見面,若無意見,則登記結婚,雙方了解的期限較短,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礎不牢。
2、婚后沒有建立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婚后相處時間短,就又各自外出打工,好則電話聯系,不好的則音訊全無,換號轉廠,引發矛盾,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破裂。
3、夫妻間無責任心,家庭觀念淡漠。夫妻間長期不在一起,彼此缺乏關心,沒有培養感情的時空,也缺乏對雙方忠誠的責任感,認為自己是自由的,曾經有過的婚姻對自己約束不大,以至于遇到稍有條件或人品各方面優越的,就選擇離婚,視婚姻如兒戲。
二、離婚糾紛案件所呈現的新的特點:
1、調解結案率呈上升趨勢。2004年該庭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件的調解率不到30%,2010年離婚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則達到了70%。調解比例的上升說明人們觀念的改變和法律意識的提高。(1)隨著外出務工機會的增多,人們眼界的開闊,那種寧可“拖死你”也不“好死你”的觀念正悄悄地發生著改變,大家信奉著“一個不幸家庭的解體則是兩個幸福家庭的建立”。因此到法庭起訴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接受,這無形中增加了調解的機率。(2)孩子不再成為雙方的約束。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許多年輕的父母從家庭的重壓中解脫出來。在農村,許多孩子在很小的時候就由其爺爺奶奶撫養長大,年輕的父母跟孩子的感情很是淡然,因此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孩子不再是雙方所要考慮的,這也為調解離婚提供了基礎。
2、簡易程序的普遍使用,使訴訟效率得以提高。由于雙方都外出打工,在送達起訴書后,雙方都愿意選擇簡易程序快速解決糾紛。特別是調解率的上升,也為簡易程序的審理提供了效率之門。2010年我庭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達到了95%以上。
三、審判實踐中值得商榷的問題:
1、關于離婚糾紛案件中公告的送達掌握。“送達難”普遍存在于當前審判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案件亦是如此。由于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以及人員流動性的頻繁,無形中給審判工作帶來了壓力。在送達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找不到人的情況,(這其中包括找不到本人但有電話聯系方式的,還有就是既找不到人也無任何聯系方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筆者認為,公告的方式應靈活掌握。實際上,(1)許多離婚案件在原告起訴后雙方仍有不同程度的聯系,法院能通過電話、網絡與被告直接對話,象這種情況,我們只要做好詳細的書面記錄,就可以視為送達。因為公告送達除了延長審理期限外,無其他任何現實意義。(2)雙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但與其近親屬有聯系的,也不適用公告送達。在受理的離婚案件中,筆者認為可以將其起訴書送達給其父母代為簽收,也應視為直接送達。在送達的過程中,有的當事人之間沒有聯系,但跟其父母卻有聯系的,送達后其父母簽收了,可以視為送達給了當事人本人。但要向被告的近親屬講明道理,講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而對于公告送達的情況,筆者認為僅適用于被送達人下落不明、其近親屬不知道、無法聯系或確不愿意聯系的情況。
2、離婚糾紛案件的使用程序。由于離婚糾紛案件要實行調解,故大部分離婚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收到了開庭傳票卻不到庭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許多審判法官將其轉化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筆者認為,向這類案件還是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當事人收到了開庭傳票,應視為對其選擇簡易程序的認可,其不到庭應訴,視為對其權利的一種放棄。如將該案轉化為普通程序,不利于體現訴訟效率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