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實現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導讀:
抵押權的實現稱為抵押權的行使,是指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并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③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必須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才有優先受償權。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那么抵押權的實現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實現稱為抵押權的行使,是指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并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③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必須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才有優先受償權。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關于抵押權的實現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實現稱為抵押權的行使,是指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并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在應用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的清償順序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如果財產抵押后,該財產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因此,同一財產可以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
在這種情況下,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按以下規定清償:
①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以城市房地產、特定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權實現的問題
①當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如果抵押權人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并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②依照擔保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的用途。
③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必須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才有優先受償權。
3、第三人為抵押人時,其追償權如何實現的問題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當債務人為抵押人時,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恰好和債權額相抵,則債權消滅;如果多于債權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如果不足以清償債權的,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償。當第三人為抵押權人時,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抵押物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里所說的賠償金,主要是指因抵押人以外的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時,抵押人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給予的賠償或者取得保險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