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合同中擬定仲裁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導讀:
當事人在擬定仲裁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確。或在涉外仲裁協議中規定“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這樣約定的缺陷在于仲裁機構不確定,需要雙方當事人協議在北京仲裁委員會或者廣州仲裁委員會之間選定一個仲裁委員會,無法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又如,在涉外仲裁中約定:本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總之,在實際擬定仲裁協議中,要避免各種各樣的瑕疵,就必須嚴格遵照仲裁協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這樣,才能避免因為仲裁協議本身的問題導致仲裁目的的不能實現。那么當事人在合同中擬定仲裁協議應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在擬定仲裁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確。或在涉外仲裁協議中規定“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這樣約定的缺陷在于仲裁機構不確定,需要雙方當事人協議在北京仲裁委員會或者廣州仲裁委員會之間選定一個仲裁委員會,無法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又如,在涉外仲裁中約定:本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總之,在實際擬定仲裁協議中,要避免各種各樣的瑕疵,就必須嚴格遵照仲裁協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這樣,才能避免因為仲裁協議本身的問題導致仲裁目的的不能實現。關于當事人在合同中擬定仲裁協議應注意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提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也是授予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權,并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這種表示雙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協議,僅憑當事人單方的意愿是無法將爭議提交仲裁的。
當事人在擬定仲裁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確。不能在合同中如此約定:“雙方如合同發生爭議,則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這樣約定因忽略了訴訟與仲裁之間相互排斥的關系,而使仲裁協議無法成立。
2.仲裁事項應有可仲裁性,即應屬于仲裁的適用范圍。依照我國仲裁法相關規定,仲裁只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于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如仲裁協議中含有這些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爭議,將導致不被仲裁機構受理,或即使已被受理并得到裁決,一旦當事人提出異議,也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的規定被法院不予執行或撤銷。
3.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的選擇要客觀、明確。具體講,訂立仲裁協議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1)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地點要明確。在仲裁協議中,不能僅僅是限定仲裁機構的范圍,如在國內仲裁中,規定將爭議“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外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在涉外仲裁協議中規定“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此類協議缺陷就在于沒有具體指明由哪一個仲裁機構仲裁,因此,任何一個仲裁機構都無法做到對該案有仲裁管轄權。但是,依據仲裁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是能夠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2)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客觀上確實存在,不能選擇并不存在的仲裁機構作為仲裁人。例如,國內仲裁協議約定合同爭議由北京朝陽區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這樣的仲裁協議顯然是無法執行的,因為現實中并不存在這樣一個仲裁機構。(3)就同一爭議不能同時選擇兩個或更多的仲裁機構。例如,仲裁協議約定: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這樣約定的缺陷在于仲裁機構不確定,需要雙方當事人協議在北京仲裁委員會或者廣州仲裁委員會之間選定一個仲裁委員會,無法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不得違背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在涉外仲裁協議中約定:本合同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又如,在涉外仲裁中約定:本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前者的缺陷在于,它違背了我國涉外仲裁程序規則中關于“在我國仲裁,就必須適用我國國際商會制定的涉外仲裁規則”的強制性規定;后者的缺陷在于,它違背了法律規定的一裁終局的制度。變成了二級仲裁,而且將瑞典的仲裁機構作為我國仲裁機構的上級,這也有損于國家主權原則。
總之,在實際擬定仲裁協議中,要避免各種各樣的瑕疵,就必須嚴格遵照仲裁協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這樣,才能避免因為仲裁協議本身的問題導致仲裁目的的不能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