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定金的幾個注意問題

導讀: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其他擔保一般僅擔保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定金所擔保的合同為雙務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之義務均屬定金擔保范圍。主合同獲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對于立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定金合同可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 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么關于定金的幾個注意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其他擔保一般僅擔保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定金所擔保的合同為雙務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之義務均屬定金擔保范圍。主合同獲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對于立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定金合同可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 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于關于定金的幾個注意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定金的幾個注意問題
經濟合同中往往有定金條款,很多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對定金不甚了解,常見的問題如下:
一、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
《擔保法》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分析一下上述條款,我們可以歸納出定金有如下幾點特征:
(1)定金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
(2)定金為雙方的債權提供擔保。其他擔保一般僅擔保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定金所擔保的合同為雙務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之義務均屬定金擔保范圍。
(3)定金合同具有從屬性。凡擔保合同,均從屬于主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需以主合同成立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亦隨之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主合同獲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對于立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定金合同可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我國法律規定了幾種定金?
從《擔保法》89條規定來看,似乎只有違約定金一種。但《擔保法解釋》增加了若干定金種類,如下:
1、立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立約定金,定金合同先于主合同而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立約定金成立的特別要件是:當事人對主合同的主要內容已有預設,即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達成潛在的合意,只需將來予以確認,如達成意向書、對需書面訂立的合同已經達成口頭合意等。
2、成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6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成約定金,是指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主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在這里,定金是作為主合同的特別成立要件存在的,定金合同得脫離于主合同而成立。
3、解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page]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雖然適用了定金處罰,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承擔了定金損失,但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
4、違約定金
《擔保法》89條:見上述。這種定金的作用類似于違約金,但與違約金不同的是,它對違約方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三、定金與預付款、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有何區別?
1、定金與預付款
區別:
(1)從效力上說,定金適用定金罰則,預付款無此效力。
(2)從功能上說,定金是作為債權的擔保,而預付款則屬于債務履行的范疇,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債務。
(3)從性質上說,定金的交付產生一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與主合同是兩個合同,而預付款的交付屬于履行主債務的一部分,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
2、定金與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
《合同法》第114條 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 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該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實質上系以賠償為主,懲罰為輔。
《合同法》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損失賠償金額。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并用,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其應當是獨立于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并用應遵循如下規則:
(1)若定金收益高于實際損失額,如無特別約定,則直接適用定金,此定金應折算為損害賠償金。
(2)若定金小于實際損失,當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請求賠償損失。
(3)若當事人明確約定定金為損失之預設,則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得并用。
4、定金與其他金錢擔保
《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
該解釋列舉了“其他金錢擔保”: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等。它們是指擔保法未明文規定的非典型金錢擔保方式,其與定金最大的區別在于不適用定金罰則。
四、關于定金罰則的適用
定金罰則是定金制度之核心,《擔保法》第89條對其內容做了規定,《擔保法解釋》做了較為詳細的補充規定:
(1)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是當事人出現根本違約。一般違約行為如無礙于合同主要目的實現,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然,如果主債務本身為不可分之債,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3)定金罰則的除外。《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五、定金的其他效力
除了定金罰則效力外,定金的效力還有:
(1)預先給付的效力。主合同履行時,根據約定,定金或轉化為預付款,即作為給付之一部分,或返還交付定金一方,但一般不發生利息返還的效力。若轉化為預付款,則此時定金就具有了預先給付的效力。
(2)證約的效力。我國雖然沒有規定證約定金,但通說認為定金(立約定金除外)一般具有證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除非有相反證據,定金合同之存在,就表明主合同之存在。不過證約定金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存在無效或被撤銷的事由,交付定金也不能使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