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使代位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導讀: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那么關于行使代位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關于關于行使代位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受償,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而危及債權時,得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利的權利,那么關于行使代位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有哪些呢?這是很多人不清楚的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整理解答。
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③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④債務人的怠于行使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人民法院進行
根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具有以下特點:
①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②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③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④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
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標的:《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標的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標的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
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
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
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