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導讀: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該抗辯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前發生的抗辯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后出現的抗辯事由,如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消滅等。那么代位權訴訟中的幾個特殊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該抗辯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前發生的抗辯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后出現的抗辯事由,如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消滅等。關于代位權訴訟中的幾個特殊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其訴訟主體不具有普通案件代位權的特點。對訴訟有不同的要求,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代位權訴訟中,一般不宜調解或和解
法律賦予代位權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目的是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該權利有管理權的性質,原告不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且原則上只能行使權利,不能擅自處分權利。行使權利是使權利的內容得到實現。處分權利是將權利轉讓、放棄或限制。
因代位權屬于管理權,任何一種處分方式都可能違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許原告隨意處分被代位人的權利,不僅容易損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會造成對交易秩序的破壞。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
2、次債務人原則上不能提起反訴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債務人提起訴訟,因代位權人承接債務人的權利,且無法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故代位權不能作為反訴的對象。
3、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以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但不能主張對代位權人的抗辯
《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該抗辯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前發生的抗辯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后出現的抗辯事由,如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消滅等。但次債務人不能以代位權人與其之間沒有法律關系為由進行抗辯,也不能以其與代位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為抗辯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