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經常碰見的幾個問題

導讀:
離婚訴訟中經常碰見的幾個問題一、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那么離婚訴訟中經常碰見的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經常碰見的幾個問題一、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離婚訴訟中經常碰見的幾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經常碰見的幾個問題
一、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1、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如何應對一方轉移財產?
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
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盡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財產轉移情況較為復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二、房屋婚前買婚后辦的房產證,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目前司法實踐一般將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的歸屬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分別處理:
1.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并且已經支付全額房款,則該房產在婚后仍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并且有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以自己存款還貸,該房產婚后還貸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屬共有財產。婚前所償還銀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計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3.婚后以個人名義購買,在沒有約定屬于一方財產的情況下,該房屋屬夫妻共有財產。
三、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醫療費用;雙方同意的教育、文體、娛樂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雙方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所負債務;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
四、婚前存款婚后有變動是否仍為個人財產?
如果對于婚前個人存款的歸屬雙方沒有協議也沒有公證,那么婚后仍屬個人財產嗎?另外,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后作為家庭開支使用,那么離婚時,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個人存款呢?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五、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離婚時可否作為共同債務一起承擔?
根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屬于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若因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七、分割財產時涉及公司股份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八、分割財產時涉及合伙企業出資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出資,而另一方不是該該企業合伙人的,離婚時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離婚時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則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