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導讀: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三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那么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三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關于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1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如何應對一方轉移財產?
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
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盡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財產轉移情況較為復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二房屋婚前買婚后辦的房產證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目前司法實踐一般將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的歸屬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分別處理
1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并且已經支付全額房款則該房產在婚后仍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并且有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以自己存款還貸該房產婚后還貸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屬共有財產。婚前所償還銀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計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3婚后以個人名義購買在沒有約定屬于一方財產的情況下該房屋屬夫妻共有財產。
三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醫療費用雙方同意的教育文體娛樂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雙方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所負債務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
四婚前存款婚后有變動是否仍為個人財產?
如果對于婚前個人存款的歸屬雙方沒有協議也沒有公證那么婚后仍屬個人財產嗎?另外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后作為家庭開支使用那么離婚時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個人存款呢?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五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離婚時可否作為共同債務一起承擔?
根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屬于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若因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七分割財產時涉及公司股份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八分割財產時涉及合伙企業出資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出資而另一方不是該該企業合伙人的離婚時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離婚時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則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在法律上認定為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時若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應認定為這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十一分割房屋時有爭議怎么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婚姻法律專家特別提醒對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二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怎樣確定?
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司法實踐中對于雙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撫養權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以隨女方生活為原則但存在例外(1)雙方協議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另外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確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撫養權的確定對于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能否健康快樂的成長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
十三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應予準許。
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且存在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應當包括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
1教育費高中及以下教育費用一般屬于撫養費。婚姻法律專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讀學費高昂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等產生的高額擇校費或子女因考試分數不夠等原因而產生額外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2生活費子女的撫養費以必要為限。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購買電腦手機數碼相機等高消費物品或外出游玩購買商業保險等產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支付。
3醫療費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產生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法律上的撫養費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擔該高額醫療費的責任。
十四對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應當給付撫養費?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獨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十五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和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存在以下情況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2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而撫養費的給付對于有條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負擔子女撫養費該協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愿意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成長所需費用則不可以。
另外即是父母雙方達成上述協議后經過一段時間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另一方不愿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十六離婚時繼父母是否要支付繼子女的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其曾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應當由生父或生母繼續撫養法律也不要求繼父母給付繼子女撫養費。如果繼父母同意撫養繼子女或給付撫養費的法律也不反對。
十七離婚后養父母是否要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對于養父母是否要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這個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后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系前應按照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八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為由而拒付子女的撫養費。但是如果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責令恢復孩子原姓氏。因此離婚后子女變更姓氏不能作為父母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十九涉外離婚怎樣送達訴訟書?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涉外離婚向被告方送達訴訟書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送達
3對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委托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二十涉外離婚訴訟向哪個法院提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我國對于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法院地法。
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十一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
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1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2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3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附臺灣法律對離婚管轄的相關規定
1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后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3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兩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十二涉港離婚案件
(1)香港申請離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況才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呢?法律上訂明了以下的情況就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而法院在這些情況下才會接納呈請人的離婚呈請答辯人與他人通奸或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或雙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離婚令或雙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1年。
(2)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系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
二十三如何辦理涉外離婚登記?
(一)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條件1雙方須自愿離婚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4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須提交證件和材料l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通行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結婚證3離婚協議書4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序l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2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填寫離婚登記聲明書3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離婚登記協議書“協議人”一欄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十四如何辦理涉日離婚?
⑴在中國大使館辦理離婚手續。須為在中國駐日本大使館登記結婚的夫妻。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必須同時親自到大使館登記離婚。
⑵在日本市或區役所辦理離婚手續。
在中國國內結婚且雙方當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離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區役所辦理離婚手續。
在日本市役所或區役所登記結婚的離婚當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區役所辦理離婚手續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離婚訴訟。
⑶日本政府出具的離婚文書日需要到中國使用需在中國駐日大使館辦理認證手續。
⑷必須在中國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
1在中國國內登記結婚的雙方如自愿離婚須親自到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2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或雙方因故不能親自到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可委托國內親友律師作為代理人向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委托人可到中國使領館辦理離婚委托書公證。
以上資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駐日本大使館。
二十五對離婚虛假債務的認定處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如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情到濃時甜蜜恩愛一旦感情破裂要離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樣在分割財產時費盡心機爭奪財產。
劉女士與丈夫蘇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癢因感情不和鬧離婚而正在雙方離婚訴訟時蘇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張2008年7月15日蘇某簽名的借條將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蘇某向其借款用于購買商鋪的50萬元。面對借款事實蘇某完全認可并表示50萬元借款是王某給的現金購買商鋪也是一次性現金付款。
突如其來的50萬元借款讓劉女士手足無措她也從來沒聽蘇某提起過這筆巨額借款。如果這筆借款是真實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會視作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劉女士就有可能對這筆借款有連帶償還的義務。這筆借款是真的嗎?劉女士找到律師律師經過對整個事實的分析認為這筆借款極有可能是蘇某與王某串通虛構的目的是想在離婚時多拿夫妻共同財產。
經調查律師發現王某剛參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職員收入不高目前與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這么多錢可以借給蘇某同時50萬借款直接通過現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于是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蘇某銀行賬戶在200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記錄及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筆跡鑒定并持法院的調查令到蘇某購買商鋪的房產公司了解情況。隨著調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來蘇某的銀行賬戶其拿到50萬借款后并沒有存款記錄。房產公司也證明蘇某購買的商鋪是通過一次現金支付和其名下銀行賬戶分五次轉賬完成的。這與蘇某向法院陳述的一次性現金付款購買商鋪的說法根本相悖。筆跡鑒定結果也表明借條形成于2008年7月15日后與實際時間不相符合。在證據面前王某承認其為了幫蘇某離婚時多分財產與蘇某串通虛構債務。據此法院裁定撤銷相關債務訴訟并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蘇某處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鳥即便各自飛也要好聚好散。像蘇某這樣虛構債務夫妻多年的情分虛構沒了自己也賠進去了實在得不償失。
二十六怎樣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十七怎樣起訴離婚?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⑴向法院起訴離婚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起離婚訴訟
⑵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須與被告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其他關系如同居等不能提出離婚
⑶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⑷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訴狀中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并提交證明合法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等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相關情況以及相應的證據
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被告可以依法委托專業律師代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
此外離婚訴訟有兩個例外規定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八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鑒于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這樣的情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
二十九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嗎?
經常有當事人咨詢這個問題“夫妻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是不是酒自動解除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去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與國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國家稱別居制度)的國家不同。比如在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理。在我國分居即別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非經法定程序的離婚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即構成重婚罪。
三十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適用于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等問題均能協商一致的情形。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雙方需要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任何一方現實的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辦理離婚手續和結婚一樣須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材料后經調解不成準予離婚發放離婚證婚姻關系解除。
三十一離婚分割財產時您應當知道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3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4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5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或妻一方為軍人的發放到其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時對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態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了解是否存在財產轉移的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財產保全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