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避免代位權適用的擴大化傾向問題

導讀:
目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將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擴大化的傾向。例如,一種流行觀點認為,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侵權之債請求權、優先購買權、申請登記權等。對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代位權訴訟時,應當注意把握區分以下三個問題。其中,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被稱為保存行為。那么應注意避免代位權適用的擴大化傾向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將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擴大化的傾向。例如,一種流行觀點認為,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侵權之債請求權、優先購買權、申請登記權等。對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代位權訴訟時,應當注意把握區分以下三個問題。其中,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被稱為保存行為。關于應注意避免代位權適用的擴大化傾向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將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擴大化的傾向。例如,一種流行觀點認為,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侵權之債請求權、優先購買權、申請登記權等。對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代位權訴訟時,應當注意把握區分以下三個問題。
1、注意區分合同之債權與侵權之債
債權人的代位權只應代位合同之債,而不應代位侵權之債,因為大部分侵權之債都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因此不宜成為代位權的客體。
2、注意區分債權與物權
我國合同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只能以債權作為標的,只能代位債權而不能代位物權。因為物權完全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解決而無須采用代位權這種比較麻煩的程序。
例如,對于債務人在第三人手中的財產,由于該財產為債務人所有,因此,債權人完全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該財產強制執行而沒有必要對其行使代位權,否則徒增訴訟之累及訴訟成本。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的性質,并非債權,所以不能被代位行使。
3、注意關于保存行為的問題
傳統民法認為,如果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其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如果存在履行遲延的可能時,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末屆至之前,行使代位權。其中,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被稱為保存行為。
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上述規定,可謂是對代位權以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為代位權成就條件一般原則的例外規定,該例外規定的理由在于:此時行使代位權的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如果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即將消滅,等到債務的履行遲延時,則已沒有代位的可能。
對此,人民法院應當認識到,雖然上述立法例所設的例外規定有其道理,且我國合同法上的代位權也以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為其構成要件之一,但是我國《合同法》以及《解釋》并未對債權人的保存行為作出例外規定,且代位權制度是一個嶄新的制度,在具體操作時容易出現問題,因此,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中不宜將代位權的適用擴張至債權人的保存行為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