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到期債權應注意什么問題以及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

導讀: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等等。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并應附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筆者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法院應當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執行。那么執行到期債權應注意什么問題以及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等等。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并應附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筆者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法院應當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執行。關于執行到期債權應注意什么問題以及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到期債權應注意什么問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等等。許多人對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催天下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
一、執行到期債權中應注意什么
(一)通知書的制作適用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一經立案,即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該第三人不是該案的當事人,而是該案的案外人。
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并應附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
(二)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問題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實踐中對第三人對履行通知提出異議,不外乎幾種情況,
一是承認有債務,但數額不對;
二是不承認有債務;
三是有其他原因。
第三人如果無異議且又未自覺履行的,即可強制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也就是裁定強制執行的根據。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意見》規定的精神,筆者認為,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才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但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并不等同于破產還債程序中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由于某種原因暫時缺乏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呈連續狀態的缺乏清償能力。否則與《意見》的本意相違背,使被執行人的到期債不能及時得以執行,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
不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債權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對到期部分予以執行。
3、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有人認為,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不必一定通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執行,而可直接予以執行,理由是在《意見》中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狹義地理解為必須由申請執行人申請作為對該第三人執行的提起,那就變成了形式主義而無實際意義,脫離了執行工作的實際,有悖于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筆者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法院應當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從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人民法院的工作應時刻貫穿執法必嚴的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法院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首先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對這一程序,《意見》第300條作了規定,但未明確規定要向第三人發出何種通知,在實踐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認為,應當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因為第三人是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有人認為,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因為第三人實際上也是法律規定的被執行主體。筆者認為,以上兩種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關于代為履行通知書,是擅自制造的一個術語,在法律上是不規范的,也是極不嚴肅的,而且,代為履行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學。
第三人與申請執行人之間本身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才使第三人與申請執行人之間建立了聯系,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不是基于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為履行,而是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一種行為。
其次,向第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的作法也是不恰當的,根據法律規定及法學理論,只有向被執行人才能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債務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債務人,自然就不能稱為被執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第三人是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被執行人對其有到期債權,為了便于執行工作的開展,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該項財產的義務,故人民法院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5、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有人認為,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務存有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該異議予以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于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向其下達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下達該通知書后,即可強制執行;對于異議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對于雙方沒有結算的,要限期予以結算;對雙方爭議較大無法進行結算的,可責令被執行人提起訴訟或經有關部門處理。筆者認為,這種審查異議的做法是不恰當的,是違反法律精神的。
《意見》第300條明確規定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在第三人提出異議時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仍然予以執行,無疑是無視法律規定,隨意擴大人民法院的職權。況且,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予以審查,對異議不成立的,下達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并予以強制執行,容易造成未審即判、審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提出異議,部分未提出異議的,可以對未提出異議部分予以執行。關于債權雖已到期,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尚未結算的,可在結算后雙方無爭議的情況下予以執行,而不能在雙方存有爭議的情況下責令被執行人提起訴訟,因為訴權是每一個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利,該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有權提起訴訟,也有權不提起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人民法院都不能干涉。
6、該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則可對未履行部分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關于執行到期債權應注意什么問題以及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的一些問答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