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哪幾個問題?

導讀:
實踐中,圍繞公司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是比較多的,此時如果需要對該糾紛進行審理的話就不得不注意一些問題。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出現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哪幾個問題?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那么出現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哪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圍繞公司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是比較多的,此時如果需要對該糾紛進行審理的話就不得不注意一些問題。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出現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哪幾個問題?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關于出現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哪幾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圍繞公司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是比較多的,此時如果需要對該糾紛進行審理的話就不得不注意一些問題。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出現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哪幾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
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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