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問題

導讀:
抵押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安全實現,抵押物滅失,必然對債權人產生風險影響,危及其權利的正常實現。對于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于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應注意的問題1、抵押權對抵押物被征用的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被征用,主要發生在抵押物系土地的情形。質權在抵押權設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況下,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對抗該質權;反之,則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優于該質權。那么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安全實現,抵押物滅失,必然對債權人產生風險影響,危及其權利的正常實現。對于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于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應注意的問題1、抵押權對抵押物被征用的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被征用,主要發生在抵押物系土地的情形。質權在抵押權設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況下,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對抗該質權;反之,則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優于該質權。關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安全實現,抵押物滅失,必然對債權人產生風險影響,危及其權利的正常實現。抵押物滅失時,法律應作出相應規定,以對抵押權人提供法律救濟,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保險金請求權之物上代位
對于保險金之物上代位,世界各國均加以承認,但對其法律構成為何,理解各不相同。我國《擔保法》第58條所規定的賠償金也應當包括保險金在內。對于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于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根據這種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主張權利,從而優先受償。
當然,我國法律規定保險金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尤其是為了切實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而設置的。因為,保險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險金是由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應得利益,并非為抵押物滅失所產生的利益,保險金的產生是由保險合同中保險費這一對價的支付,并非抵押物的對價。標的物即抵押物的滅失,僅僅為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取得提供了條件。
2、抵押權人基于抵押權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滅失而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當抵押權受侵害致抵押滅失時,無論侵害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權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一般的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為:
一是加害人的過錯;
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三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如李某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用其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向某支行作抵押。后李某駕車外出,被一輛貨車追尾,造成車毀人亡,此時李某尚欠銀行人民幣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0條第1款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某支行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先受償。如債權未屆清償期,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應注意的問題
1、抵押權對抵押物被征用的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被征用,主要發生在抵押物系土地的情形。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可以根據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國有土地,國家征用集體使用的土地,應支付相應的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
根據《解釋》的規定,對作為抵押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抵押權人對征用補償費可以優先受償,但安置補助費不屬于物上代位的范圍。
對于國有土地,不存在征用的問題,如果國家需要使用抵押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收回該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應予返還。對于國家應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抵押權人可以依據我國《擔保法》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行使物上代位權。
2、抵押物滅失,保險金已被抵押人領取
保險金是在抵押權設立時可預期的利益,保險公司在設立保險時需對抵押物(保險標的)的法律事實狀態有所調查了解,并且應當具有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
即使其已向抵押人支付了保險金,亦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除非保險公司能提供抵押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確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行使權利。
但是,實際上,在保險公司已支付保險金的情況下仍要其承擔對抵押權人的法律責任的成本太大。
因此,建議由抵押人向保險公司對抵押物投保時,將抵押權人注明為保險受益人。
3、抵押人對保險金請求權另行設定質權
抵押人對保險金請求另行設定質權,物上代位是否優于質權,則應視設立質權的時間而論。質權在抵押權設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況下,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對抗該質權;反之,則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優于該質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