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物上代位權的規定是什么?

導讀:
所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它是指當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成為了抵押權標的物的代替物,從而使抵押權人可以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區別主要在于抵押權的歸屬問題,所謂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一、抵押權人物上代位權的規定是什么?
1.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
2.與代位求償權和委付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
3.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所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它是指當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成為了抵押權標的物的代替物,從而使抵押權人可以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的賠償金被稱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償物”。
二、有什么可以作為借款抵押物?
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其他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是什么?
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而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區別主要在于抵押權的歸屬問題,所謂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有價值或者有使用價值的個人資產,正在建設的建筑物或者是已經建成的建筑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上的附著物,工廠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都可以作為借款的抵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