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代位權制度的規定

導讀:
代位權體現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也適用于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而日本法和我國臺灣法對此方面均是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規定,即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在此限。可以看出,日本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律對代位權的規定較為籠統,僅對代位權制度設立的目的、行使要件作了簡單規定。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內容完整,能為債權人提供便利,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那么論我國代位權制度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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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體現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也適用于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1、我國代位權制度確立的直接受償規則,將極大地促使該制度效能的發揮。
2、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一旦啟動代位權訴訟,就在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則可越過債務人直接將次債務人作為債權人的債務人,成為次債務人的清償行為的直接受益者。
而根據外國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啟動代位權訴訟后,次債務人的履行結果的受益者是全體債權人,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并未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3、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對于哪些不屬于代位權的客體的范圍作了規定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對于不屬于代位權客體范圍的權利作了詳細的列舉,即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十一種權利為專屬債務人的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客體提起訴訟。
而日本法和我國臺灣法對此方面均是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規定,即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在此限。對于哪些是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并未作詳細規定。比較而言,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可操作性更強。
4、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屬于在內容上比較完整的代位權制度
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第73條、《合同法解釋》(一)從第11條至22條,共有13條法律對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行使要件、行使方式、效果歸屬、客體范圍以及代位權訴訟等問題均作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
《日本民法典》僅在423條規定: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行使屬于其債務人的權利。但是,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在此限。債權人于其債權期限未屆滿期間,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權利,但保存行為,不在此限。
我國臺灣民法典僅在242-243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于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于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
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可以看出,日本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律對代位權的規定較為籠統,僅對代位權制度設立的目的、行使要件作了簡單規定。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代位權制度內容完整,能為債權人提供便利,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