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法定代位權制度的特點

導讀:
我國《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那么論我國法定代位權制度的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關于論我國法定代位權制度的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債權的權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債權人代位權作為債的保全手段之一,是債權人權利擴張的表現,是對傳統合同法債的相對性理論的突破。我國合同法第73條及《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至22條對代位權均作了詳細的規定。
但我國法律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規定,與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理論有些不同,特別是變入庫規則為直接受償的做法,成為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創舉。
1、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單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行使。我國《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
顯然,我國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至于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沒有規定,顯然不予許可。
2、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范圍較窄,僅限于債權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規定的代位權客體范圍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第12條同時強調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不屬代位權的客體范圍。顯而易見,除在代位權客體限制方面我國與傳統理論相似外,我國的代位權客體范圍明顯比傳統理論所言狹窄。
3、我國代位權行使的效果適用直接受償規則。
所謂直接受償規則是指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就次債務人的清償優先受償。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代位權行使結果的直接受償規則,也是對傳統理論入庫規則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