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怎樣的

導讀:
本文擬在簡要闡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在我國的適用進行初步的探討。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目前有許多種論述,大體類似。行使代位權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并且,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債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擬在簡要闡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在我國的適用進行初步的探討。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目前有許多種論述,大體類似。行使代位權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并且,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債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更新和發展,債權人對代位權的要求越來越廣泛。《合同法》中代位權的立法過于籠統,目前缺乏程序性配套規定,容易造成人們認識上的分歧,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難,有必要進一步分析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性質和適用范圍,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債權的實現需要債務的履行,債務的履行依賴于債務人的一般財產,如果該一般財產由于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而減少,則可能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創設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這一制度的確立,填補了法律漏洞,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細致的法律依據,也對解決企業三角債,優化民商交易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本文擬在簡要闡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在我國的適用進行初步的探討。
1、債權人代位權的來源
債權人的代位權起始于羅馬法中的代位請求權。在羅馬法中的代位請求權制度,其含義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不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影響債權人權利實現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F代意義上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最先出現于1804年《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及訴訟,但權利和訴訟權專屬于債務人的,不在此限。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條、《日本民法典》第423條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第242條亦有類似規定.
2、我國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雛形,最早見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300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司法程序,有利于實現債的保全,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在實際應用中,由于這一規定僅適用于訴訟終結并已進入強制執行的情形,因而不具備普遍的意義。
為此,《合同法》第73條作了更綜合普遍的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確立。
3、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及特點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其自身的實體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該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行使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
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目前有許多種論述,大體類似。綜合起來,主要有四個特點:
第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第二: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只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的債權才能得到滿足。
第三:代位權是債權人為達到債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種權利。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其突破債權的相對性,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即債權人的債權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
第四:作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代位權是受到限制的權力。
行使代位權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并且,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債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債權人代位權辨析
①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通常理解上的,代理權是指,代理人為了他人的利益,以他人的名義行使的權利。因此,代位權與代理權的主體不同。
②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債權讓與
兩者都是通過變更某一債務人的清償對象,來實現債權債務的清理。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無須債務人同意即可通過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而債權讓與則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
③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設立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都屬于債的保全措施。但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由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而代位權則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