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首先,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這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首先,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這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
首先,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這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其次,債權人的代位權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比如,B欠A1萬元,C欠B1萬元,A債權人,C是次債務人,A就可以向C主張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里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的時候,才能行使代位權。
(3)、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般抗辯事由,都可直接向債權人主張。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