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權的特點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權的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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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果其行為的行使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行使合同保全的權利,例如行使代位權亦或是撤銷權的權利,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應當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權,以保障債權,對此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關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權力的范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于到期債權,過于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鑒于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①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②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③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第12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
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