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
一、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
1、成立債權人的代位權需要具備的條件:債權人對行為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債權人代位權以誰為被告
1、起訴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起訴。
2、被告為被代位的債權的債務人。
3、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