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導讀:
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那么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關于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的債務糾紛中,債權人的一些債務是很難實現的,例如債務人確實沒有支付能力這些原因。對于無法實現的債權,債權人放棄債權屬于他自己的一項權利,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債權人的行為就是成立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系并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一、債權人免除債務須存在有效債權
首先,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存在。債權轉讓的前提是債權的有效存在。債權人用無效的債權免除債務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免除他人債務,都不能成為免除的標。
二、債權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債權人免除債務是一個處分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除了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外,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免除債務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
債權人免除債務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根據相對性原則,債權人向第三人發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后果,所以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四、債務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債務免除可以附生效條件,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債務免除可以附解除條件,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后,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債務免除可以附生效期限,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債務免除可以附終止期限,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以上就是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法律知識介紹,希望以上知識可以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