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導讀:
債權人免除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那么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免除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關于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需要符合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債權人免除債務的規定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關于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于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民法理論上通常所稱的第三人。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