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債務的次債務人,債權人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導讀: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那么什么是債權債務的次債務人,債權人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關于什么是債權債務的次債務人,債權人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很多時候,如果人與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那么就有債務人,什么是債權債務的次債務人,債權人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債權債務的次債務人
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民法理論上通常所稱的第三人。
代位權訴訟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需要考慮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責任財產(chǎn)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shù)狡趥鶆斩值∮谛惺蛊涞狡趥鶛嘟o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債權人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
(一)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2、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shù)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3、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余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尚有余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清償。
(二)對于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因此,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債權人主張,如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等。
2、但是這種抗辯應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前所產(chǎn)生為限。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
3、若第三人因對債務人為清償而取得的債務消滅抗辯權,可以之對抗債權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須通知債務人,通知后第三人對債務人開始有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