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包括哪些

導讀:
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包括哪些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那么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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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主張代位權的條件包括哪些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