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3、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必要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3、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必要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在行使債權時玩忽職守,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權,歸債務人所有,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必要條件包括哪些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整理如下: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3、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