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問題

導讀: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那么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關于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問題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個條件在實踐中很難把握,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應如何理解債權合法?債權合法是不是僅僅指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確認的債權?
一種觀點認為,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屬于效力待定的債權,不能視為債權合法,只有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通過司法程序確認的債權,才是合法債權,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屬于實體內容,不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強制性審查要件,只要債權人起訴時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至于債權合不合法應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