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問題闡述

導讀:
兩個和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當兩個訴訟同時存在的時候,代位權訴訟必須以債務人的給付之訴為依據。因此,代位權訴訟應當中止。代位權被法院認定成立,則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合同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那么進行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問題闡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個和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當兩個訴訟同時存在的時候,代位權訴訟必須以債務人的給付之訴為依據。因此,代位權訴訟應當中止。代位權被法院認定成立,則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合同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關于進行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問題闡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一種實體權利,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及債權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代位權設立的基本出發點是平衡債權人利益和債務人意思自治交易的安全,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訴訟的管轄及合并審理
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是次人(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
兩個和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作為原告的債權人是普通共同訴訟人關系。
(2)先起訴債務人,后起訴次債務人的立案受理
《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當兩個訴訟同時存在的時候,代位權訴訟必須以債務人的給付之訴為依據。因此,代位權訴訟應當中止。如果債權人不起訴債務人,而直接起訴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則法院同時審理兩個法律關系,就不存在中止的問題了。
(3)訴訟中第三人
《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4)財產保全
《合同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
(5)訴訟費
《合同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撥付。這與《合同法》第73條第2款的規定不一致。該款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必要費用所包含的內容雖不明確,但必然包括訴訟費。這樣,兩者就發生了矛盾。
《合同法》規定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是建立在入庫規則基礎之上的。《合同法解釋(一)》發展了代位權,拋棄了入庫規則,直接由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被法院認定成立,則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清償。
次債務人是敗訴的一方,自然應當由其承擔訴訟費。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內容上應當是正確的,但是實際修改了法律,在立法程序上似有問題存在。考生應當按照司法解釋的內容掌握。
(6)代位權訴訟請求的數額
《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位權根源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的請求超過了這兩個債權,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合同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