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訴訟若干問題研究

導讀:
我國的這一制度系仿自大陸法系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但法院在訴訟中應隨時予以調查。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場合,如果不允許債權人為自己的利益代位訴訟,不僅會縱容債務人的惡意行為,使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且久而久之,會培植不良的市場秩序和商業道德。那么債權人代位訴訟若干問題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的這一制度系仿自大陸法系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但法院在訴訟中應隨時予以調查。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場合,如果不允許債權人為自己的利益代位訴訟,不僅會縱容債務人的惡意行為,使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而且久而久之,會培植不良的市場秩序和商業道德。關于債權人代位訴訟若干問題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我國的這一制度系仿自大陸法系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1]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包括代位訴權和訴訟外的代位權,或者僅僅指代位訴權,在其具體內容上各國規定并不統一。如法國舊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稱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只有在訴訟中才能行使,而日本及我國臺灣的債權人代位權則包括代位訴權及訴訟外的代位權,這一制度設計要優于單純的代位訴權,因為訴訟外的代位權給予了債權人訴訟外的選擇權,使債權人可以選擇在訴訟外簡便節省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然該權利終究需要代位訴權作為保障。因此,法國后來將其修訂為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與訴權。 [2]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我國規定的是代位訴權,最高法院稱之為代位權訴訟制度,即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行使代位權。代位訴權包括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訴訟保全等一系列訴訟權利,但不包括債務人自己提起訴訟時的訴訟實施權,如債務人不盡力辯論、惡意承諾或放棄訴訟請求時,債權人不能取而代之,此外,債權人代位權也不包括代位執行申請權(見下述)。
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規定,突出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重大積極的意義。學界有關這方面的文章已經很多,但是司法實踐對這一新生事物還比較陌生,有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研究。筆者在此不揣冒昧,試圖就一些重要問題作一簡單探討分析,就教于學界同仁。
一、債權人代位訴訟制度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