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實務問題

導讀:
本文擬就我國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實務問題作一探討。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牽涉到如何把握代位權訴訟的起訴條件問題。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樣,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代位權訴訟案件之前,必須對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只要原告(債權人)提供了得以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初步形式證據,法院就應當認定符合代位權訴訟的起訴條件而予以立案受理。此情況下,如允許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作為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基礎,勢必造成對債務人事務的不正當干涉。那么我國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實務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擬就我國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實務問題作一探討。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牽涉到如何把握代位權訴訟的起訴條件問題。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樣,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代位權訴訟案件之前,必須對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只要原告(債權人)提供了得以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初步形式證據,法院就應當認定符合代位權訴訟的起訴條件而予以立案受理。此情況下,如允許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作為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基礎,勢必造成對債務人事務的不正當干涉。關于我國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實務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代位權訴訟實務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代位權制度,并且將代位權的行使方式限定為訴訟方式。本文擬就我國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實務問題作一探討。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可否作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等諸多代位權訴訟的起訴條件,那么“債權合法”是否是指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呢?筆者認為,這一問題牽涉到如何把握代位權訴訟的起訴條件問題。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樣,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代位權訴訟案件之前,必須對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但是,法院對起訴條件的審查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原告(債權人)提供了得以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初步形式證據,法院就應當認定符合代位權訴訟的起訴條件而予以立案受理。就“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要件的審查而言,只要原告(債權人)提供其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的初步證據,如債權憑證、欠條、送貨單等等,就可以認定債權人的起訴符合該要件,而并非要以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作為必要條件。至于債權人的債權實質上是否合法,則涉及到對證據的分析、判斷等實體性問題,是案件進入開庭審判后才要解決的問題,立案審查階段無需、也無法對此作深入的查證。
二、債權人可否就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行使代位權




